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扶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扶风县新区**超市东侧南北辅路,盗窃被害人魏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型两轮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推至扶风县新区**南侧停车棚内藏匿。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550元。被盗摩托车已返还魏某乙。
2、2020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扶风县新区**超市南侧东西路路北,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推至扶风县**院内,6月24日将该摩托车转移至扶风县新区**超市南侧东西巷内停车空地处藏匿。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50元。被盗摩托车已返还李某某。
3、2020年6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扶风县新区**超市附近南侧东西路路南,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推至扶风县**医院东侧**市场内藏匿。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400元。被盗摩托车已返还付某某。
4、2020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扶风县新区**超市南侧**宾馆南侧东西路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推至扶风县城**小区西区**号楼**单元楼门前藏匿。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900元。被盗摩托车已返还周某某。
5、2020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扶风县新区**超市南侧东西路路南,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推至扶风县新区**超市南侧东西巷内停车空地处藏匿。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450元。被盗摩托车已返还蔡某某。
6、2020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扶风县新区**西侧**银行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推至银行西侧**小区南侧停车棚内藏匿。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被盗摩托车已返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魏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盗窃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四次盗窃摩托车六辆,共计价值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斐
检察官助理:张建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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