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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魏某甲,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魏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地铁站**口**侧**店服务台处,盗窃被害人郝某某(女,20岁,山西省人)IPHONE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7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16元。

2020年7月7日,魏某甲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区**酒店被民警查获。

2020年7月11日,魏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百元人民币十七张;2.书证: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销售专用票、手机详情页复印件、魏某甲手机闲鱼截图及转账截图、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022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赃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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