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魏某甲途经**镇**村魏某乙家房屋旁,因口渴向魏某乙讨水喝,魏某乙将魏某甲带至自家厨房,发现没有水后,遂带魏某甲到自己轿车上拿矿泉水喝。魏某甲跟随魏某乙出门,途经堂屋时,趁机将魏某乙房子桌上的一部0PP0R9S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告人魏某甲所盗窃的魏某乙的手机在基准日的价格为473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某甲窜至隆回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17-20床病房,盗走19床病人廖某某一台******手机。经价格认定,被告人魏某甲所盗窃的廖某某手机在基准日的价格为1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手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魏某甲到案时的照片,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现场图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宁某某。

4.被害人(1)廖某某,男,53岁,住隆回县***乡,联系电话:1397394****。

(2)魏某乙,男,51岁,住隆回县***镇***区,联系电话:158073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