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6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告人魏某甲与被害人魏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魏某甲将被害人魏某乙左侧肋部踢伤,致其左侧第7、8、9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魏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与被害人魏某乙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魏某乙的谅解。
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12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草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丙、魏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乙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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