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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731号

被告人魏某甲, 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8********,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电视台**管理部,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甲系被害人董某某的舅舅。2017年6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甲、被害人董某某及其亲友等人在本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三六三杭州菜馆家庭聚餐。期间,被告人魏某甲点菜后,被害人董某某表示不满,为此二人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魏某甲持餐桌上茶杯砸董某某面部,致其右上唇挫裂伤,口内外相通等伤害。经鉴定,董某某右上唇全层裂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右下唇挫裂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右下唇内粘膜挫裂伤构成轻微伤;其2╂冠折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华

2017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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