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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88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3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3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1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522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中石化加油站对面的百姓土菜馆,被告人魏某甲与朋友沈某甲等人酒后因言差语错发生打架,被告人魏某甲用拳头将沈某甲的鼻部打伤。经鉴定,沈某甲鼻部的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320日经电话通知后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朱仙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张某某、沈某戌、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智兵

检察官助理张  晴

20201214

                                     

附件: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

******号,联系电话1872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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