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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和被害人魏某乙在上蔡县**村村内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魏某乙被魏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魏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位某某、蒋某某、魏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魏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魏某甲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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