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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强奸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57号

被告人魏某甲,别名魏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95********,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路**号**栋**楼**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亚朵酒店1706号房间内,欲强行与醉酒的被害人伍某某发生性关系未遂,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在贵阳市南明区环城东路口天竺足疗养生店二楼555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门诊病历、结账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告人对案发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酒店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妇女意志,强奸醉酒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甲实施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申发华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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