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魏某甲,别名:魏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村**庄**组**号。被告人魏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魏某甲取得**赌场中文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多次在邳州市**公寓**房间内,组织吴某某、魏某丙、魏某丁、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赌博网站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魏某甲通过获取赌博网站对其账号参与赌博金额的一定比例返点进行渔利,被告人魏某甲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魏某甲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魏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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