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魏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平定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魏某甲和黎某某、董某某、魏某乙、黄某甲、赖某甲、欧某甲、赖某乙、陈某某、魏某丙(上述九人已判决)、谢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密谋,以营利赚钱为目的,决定在化州市平定镇平定圩黄某甲家一楼的麻将室中开设一个用扑克牌作赌具,赌注100元起,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该赌场分为大小股东约8人,其中黎某某、董某某等人为该赌场的幕后大股东,赌场启动资金由他们大股东负责出,其他小股东不用实际出资。魏某甲和魏某乙、赖某甲、欧某甲、赖某乙、陈某某、魏某丙等人为小股东,不用实际出资入股。从2018年1月初开始到2018年2月10日,该赌场每天招揽欧某乙、谢某乙等30多人到赌场里进行赌博。魏某甲主要负责为赌场招揽其他赌客到赌场参赌或自己参赌撑场。经查明该赌场开设至少20天以上。2018年2月10日凌晨,欧某乙、谢某乙等30多人到赌场里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对涉案的赌资、赌具进行证据保全,现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臻荣
检察官助理:彭锦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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