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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魏某甲在本村饭店内同魏某乙发生口角,后魏某丙(男,15岁,另案处理)纠集十余人欲替魏某甲出气,魏某甲持镰刀同魏某丙等人至魏某乙家门口进行辱骂,在院内对姚某某挥舞镰刀并辱骂、威胁,踹开门进入堂屋殴打姚某某及魏某戊(男,12岁)、魏某丁(男,10岁),并毁坏家中财物,后再次在家门口持镰刀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姚某某、魏某丁、魏某戊陈述,证人魏某己、魏某庚、杨某某11人证言,勘验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无故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言安

代理检察员: 吕 超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6325****。

2.刑事侦查卷2册,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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