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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小区**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室内,醉酒后无故持菜刀将杨某某(男,34 岁)、尹某某(男,42 岁)砍伤,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左手食指中节开放骨折、全身多处开放伤口等伤情,造成被害人尹某某头面部开放伤口、全身多处皮划伤。经鉴定,杨某某、尹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魏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书、和解书、收条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李某甲、魏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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