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街**号**幢**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魏某甲多次容留樊某某、吴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街**号**幢**户的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甲容留樊某某在前述房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甲容留樊某某在前述房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甲容留吴某某在前述房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魏某甲容留樊某某在前述房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魏某甲容留樊某某、吴某某在前述房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17时30分许,魏某甲在前述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产权查询、指认吸毒工具照片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吴某某、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尿检报告;
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的量刑情节。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魏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197****;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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