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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 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和沙街进联华路西231米处时,超越前方由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正在实施由西往北左转弯行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魏某甲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魏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4mg/100mL。

后经被害人林某某报警,交警人员到场调查。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魏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的证言;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5.勘验检查笔录;6.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7.查获、抽血等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3月4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280****;保证人:魏某乙,联系电话:1371165****。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穗埔检刑量建〔2020〕100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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