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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5********,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6的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快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津滨大道东兴桥桥下辅路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魏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魏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检察官助理:王宇东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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