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2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2********,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9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魏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云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魏某乙沿隆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0时31分,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以北3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魏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50.97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龙朝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6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