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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外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号。2014年10月18日,因魏某某等人吸毒案,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5月28日,因江云成等人赌博案,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银象路路段,与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五车受损、四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99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被害人周某乙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谭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唐某乙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蒋林涛构成轻微伤。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对被撞坏的五辆小车损失价格鉴定:粤******车损失价值为4388元,湘******车损失价值为11477元,众新牌四轮电动车E7损失价值为2284元,粤******车损失为9730元,湘*****车损失价值为18820元。

2019年10月7日凌晨2时,被告人魏某某在**路**小区**队民警查获。

2019年12月10日,魏某某及家人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1800元、李某某5000元、唐某乙24760元、蒋某乙3200元、蒋林涛15000元、谭某某70000元、周某乙60000元、罗某某14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事故现场照片、呼吸式检验结果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蒋某甲、罗某某、李某某、蒋某乙、唐某乙、谭某某、周某乙、周文杰等人的陈述;3、证人魏某乙、周某甲、贺某某、肖某某、艾某某、唐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醉酒驾车,特别是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五车受损、四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及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宝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46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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