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赤壁市**桥**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魏某甲驾驶鄂L****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赤壁市**路口往**村方向行驶,19时许行至107国道赤壁市**中心门前路段时,将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龙某某(女,殁年50岁)撞倒,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积极送伤者到医院救治,等候交警的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酒精测试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魏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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