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新村**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新村**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45分许,被害人魏某乙回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新村**座**单元的家中,因开门问题与魏某甲、黄某某发生争吵,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期间魏某甲用拳头殴打魏某乙面部、脚踩其手部,黄某某用手扇魏某乙面部等,殴打过程中致魏某乙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榕公鉴[2020]1940号鉴定书),魏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1904号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闽清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新村**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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