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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魏某乙非法经营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魏根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竹村魏村**号**户。2010年4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竹村魏村**号**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根平、魏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0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15日,魏某丙(另案处理)未经定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竹村魏村**号**户其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由其儿子被告人魏根平负责现场管理,2019年2月份开始,又让其孙子被告人魏某乙参与协助管理,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从中牟利,经营额共计人民币82.4万余元。其间,南昌市青山湖区农业水务局先后于2017年5月27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12月14日三次对该屠宰点进行了查处。 2019年5月15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及青山湖区农业水务局联合对该私宰场进行了查处,查获已宰杀生猪8头、待宰杀生猪35头。魏根平、魏某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戴某某、魏某丁、魏某戊、魏某庚、魏某辛、黄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魏根平、魏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根平、魏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其中魏根平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2.4万余元,魏某乙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5.9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魏根平、魏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枝

助理检察官:钱琨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魏根平、魏某乙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及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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