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6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7月至今任**县**乡**村党支部书记,住**县**乡**村。因涉嫌贪污,于2018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5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3月至今任***县**乡**村会计,住**县**乡**村。因涉嫌贪污,于2018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甲作为**县**乡**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魏某乙作为**县**乡**村会计,二人共同商议,利用魏某乙的妻子陈某甲、儿子魏某丙、魏某丁、女儿魏某戊、儿媳李某甲,及魏某甲的妻子王某甲、儿子魏某己(后改名魏某己)及该村村民魏某庚、魏某辛、魏某壬、魏某癸、吴某甲、吴某乙13人的名义虚报110.27亩地骗取种粮补贴。2012年3月份,二被告人商议将魏某庚的存折名改为魏某乙的儿媳张某甲的名字,吴某甲的存折名改为魏某甲的儿子魏某子的名字,魏某辛、魏某壬、魏某癸三人去世后,二被告人商议将魏某辛的存折名改为魏某甲的女儿魏某丑、魏某壬的存折名改为唐某某、魏某癸的存折名改为张某乙。上述13本种粮补贴存折由魏某乙掌控4本,其余9本存折由魏某甲掌控。自2007年6月份至2017年6月份魏某甲、魏某乙虚报冒领国家种粮补贴款共计123529.09元。2017年**县**乡开展自查自纠时,于同年8月份魏某甲主动将虚报的13本种粮补贴存折上交给**县**乡纪委。2018年10月22日魏某甲、魏某乙将赃款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甲、魏某寅、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的调查笔录;
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会计,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 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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