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甲,男,22岁,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1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26岁,199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414241992********,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6岁,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14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37岁,198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15221982********,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诗书区**街**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相对不捕决定,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在受害人叶某某手下打工,平时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路**号负责拆卸叶某某收购上来的汽车轮胎。2019年4月4日,魏某甲与被告人魏某乙、李某某商议,一起偷叶某某收购上来的轮胎去卖,二人同意,并商议由魏某甲、魏某乙实施盗窃,李某某负责联系了买家。李某某又找到被告人林某某帮忙寻找买家。2019年4月6日4时许,魏某甲趁叶某某在宿舍熟睡之机,将叶某某放在桌子上的货车钥匙偷到手后将车钥匙给了魏某乙,由魏某乙将装有126条轮胎的货车开走,并将车开到了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路**大厦附近将轮胎装到了魏某乙事先通过货拉拉平台预约的货车上,之后由货拉拉司机将轮胎送到广州市天河区**路**汽配城的买家手上。魏某甲与魏某乙将空货车送回到叶某某宿舍后逃匿。林某某明知该批轮胎来源不明,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以人民币111950元的价格进行了收购,以人民币157955元的价格售出。经鉴定,被盗的126条轮胎价值人民币155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提取笔录、通话清单、送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冻结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麦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价格鉴定; 6.视听材料:监控录像及其截图、指认现场录像;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羁押在龙岗看守所;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35********;
2、本案卷宗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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