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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魏某乙等人受贿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罗源县****村党支部委员报账员,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罗源县**小**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罗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

被告人魏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罗源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罗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罗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

被告人魏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罗源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罗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罗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

本案由罗源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涉嫌受贿罪,2020年12月1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7日,罗源县**镇**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使用县财政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对新村部进行装修。会后,该村村民魏某丁找到时任**村村委会主任魏某丙,要求将该工程交由其承建。魏某丙经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魏某乙、村党支部委员兼报账员魏某甲商议后一致同意,并向魏某丁提要在工程款中分得“好处费”的要求,魏某丁当场表示同意。2015年11月19日,魏某丙、魏某乙、魏某甲等人明知魏某丁同时挂靠福建旺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景公司)等三家企业参与投标的清况下,主持召开**村部装修工程招标专题会,研究同意魏某丁挂靠的3家企业投标资格,之后由旺景公司中标。

2016 年2 月29 日,在**村委会拨付给旺景公司12. 8178 万元(人民币,下同)工程款后,魏某丁进场施工,随后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找到魏某丁要求分得3 万元“好处费”,魏某丁当场表示同意。2016 年3 月31 日,魏某丁在收到第二笔7万元工程款后将3 万元“好处费”通过银行转账给魏某丙,随后,魏某丙将钱平分给魏某甲、魏某乙,每人各分得1 万元。2016年年底,村部装修工程完工并通过审计决算,剩余17.9975万元工程尾款尚未支付,随后魏某乙、魏某丙、魏某甲商量决定再向魏某丁要3万元好处费,并由魏某甲找到魏某丁提出该要求,魏某丁为了尽快拿到工程尾款表示同意,2017年5月,**村村委将工程尾款拨付给旺景公司,几日后,魏某丁通过微信转账给魏某丙2万元“好处费”,魏某丙将该2万元“好处费”分给魏某乙及魏某甲,每人1万元,随后魏某丁将余下的1万元“好处费”以现金形式送给魏某丙

被告人魏某丙于2020年5月18日主动到罗源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全数退赃,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于2020年5月26主动到罗源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全数退赃,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丙、魏某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丙、魏某乙的任职情况材料、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丙、魏某乙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村征迁有关材料、关于县财政拨付的**村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说明及会议纪要、明细账、记账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乙、魏某甲、魏某丙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万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本案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存在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罗源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全数退出赃款,系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21年1月1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936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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