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魏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女,196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被告人魏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号太阳城购物中心负一层盒马鲜生太阳城店,窃得鸡蛋、蔬菜、酸奶等商品。
2.2020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号东方福来德商场二楼盒马鲜生新街口店,窃得香印青提一盒、冷藏乳鸽一盒、百岁果有机山茶油一瓶、绿柳居盐水鸭一盒等89件商品,共价值人民币2671.63元。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携带上述商品行至东方福来德商场一楼时被盒马鲜生的工作人员拦下。
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查获被盗商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389****、1538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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