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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魏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大学本科,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路********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龙岩市银座DNK娱乐城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幢**梯**室。2011年12月1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因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尹某某经化名为“小萌捏”的虚假女性微信号(另案处理)介绍,通过名为“亚新国际”的博彩网站(www.6618163.cn)多次购买其中福利彩票均亏损,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同期,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明知他人违法犯罪获得上述赃款,仍按照他人的要求帮助取款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两人于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4日通过ATM取款的方式,共计取现人民币179900元。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分别从中获得好处费7000余元、3000余元。

2018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福建龙岩市**区**小区内将被告人魏某甲抓获,在龙岩市**区**小区**室内将被告人魏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魏某甲联系方式:1825039****,魏某乙联系方式:1525900****)。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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