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甲、魏某乙寻衅滋事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未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房,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房**:大亚湾区**具厂,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等人在大亚湾**KTV**房唱歌,因私自携带酒水进入KTV而与KTV主管王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在理论过程中,魏某甲先动手打了王某某一巴掌,随后王某某反击,双方用拳头互相殴打,KTV员工杨某某、殷某某等人上前阻止二人斗殴,王某某往墙边走,魏某甲继续追打王某某,王某某抱头没有还手,杨某某、殷某某等人将魏某甲拉到一边按住,魏某乙从包间内出来看到此情况,立即用拳头殴打杨某某头部,魏某甲继续用拳头殴打王某某,魏某乙也上前殴打王某某,后被双方劝架的人分开,王某某往前台走,魏某乙又跑出来对着殷某某身上飞踹了一脚并用拳头殴打殷某某,后被人拦开拉走。魏某甲继续指骂王某某并冲到前台边上拉住王某某的头发将王某某的头按在前台桌面上,周某某见状上前试图将魏某甲抱开,魏某甲反手殴打周某某,魏某乙也上前一起殴打周某某,双方又被劝开。魏某甲继续跑到前台边指骂王某某,并用手挥打前台的两个收银牌及推倒一台显示屏,收银牌飞出去打到前台服务员苏某某的腹部。随后,魏某甲又去抓周某某的头发,魏某乙上前帮忙,又被众人劝开。之后魏某甲和魏某乙二人继续指骂王某某,魏某甲还将前台的一个充电宝柜和另一个显示屏推倒。

经大亚湾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的液晶显示屏价值657元人民币,怪兽台式充电机柜价值2710元人民币,共计3367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到位,被害人均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醉酒后闹事,造成两名被害人轻微伤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总价值3367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明知报警后仍然留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实际履行到位,被害人均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瑜

2019年12月20日

附:

1.二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魏某甲现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联系电话:1368082****;魏某乙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出租屋**房,联系电话:1369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