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林业局**委**号楼**室。1991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吉林省白某某森林公安局治安罚款50元;2003年因妨害公务被吉林省白某某森林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2006年4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吉林省白某某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2010年7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吉林省白某某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3年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2015年8月6日,因吸毒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因敲诈勒索,2019年4月21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武景刚,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林业局天然林保护中心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林业局**委**号楼**室。2018年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敲诈勒索,于2019年4月21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孙 乐,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林业局**委**号楼**室。因敲诈勒索,于2019年4月21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天宇,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1、2013年12月17日晚上,魏某甲在蛟河市白某某镇“情感地带”咖啡厅与白某某发生口角,头部被白某某扔出的啤酒瓶碎片划伤,在座的陈某某将其拉开并与他人将魏某甲送往医院。此后,魏某甲以警察陈某某打人等相威胁,敲诈陈某某人民币5000.00元整。
2、2016年8月末的一天晚上,魏某甲以邢某某没有为其揽牛放牧造成损失为由,将货车横于吉林白某某国家森林公园路上,拦截邢某某拉牛下山车辆,辱骂、恐吓,敲诈邢某某人民币6000.00元整。
二、开设赌场
2015 年9月,魏某乙提出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姬某某(另案处理)开游戏厅,魏某甲给魏某乙出资人民币1万元。魏某乙、李某甲、姬某某合伙购买赌博机,在蛟河市白某某镇毓文街一临街房屋设赌。2016年3月,魏某甲让阴某某经营管理赌场至同年8月关门。
经鉴定:赌场设置海洋鲨鱼等赌博机3台24个操作单元;赌场开设期间,赌资总额人民币11.01万元,获利人民币5.98万元。
三、寻衅滋事
1、2017年6月,魏某甲到吉林白某某国家森林公园干巴河木栈道施工现场,辱骂施工人员并将工具踢入河内,致施工无法进行。
2、2017年6月,魏某甲到吉林白某某国家森林公园值班室辱骂并恐吓王某某,以公园在其沟系修道影响养蛤蟆为由,扬言砍死王某某。
3、2017年11月18日,魏某甲在吉林白某某国家森林公园一小卖店内,辱骂、殴打徐某某,魏某乙见状同魏某甲一起殴打徐某某致其轻微伤。
4、2018年6月,吉林白某某国家森林公园与琵河派出所组织沟系承包人开会,宣读并告知《吉林省封山禁牧条例》内容,魏某甲辱骂工作人员致使会议无法进行。
5、2018年7月,魏某甲多次辱骂、恐吓吉林白某某国家森林公园李某乙等禁牧工作人员,致使清牛禁牧工作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森林舞会、鳄鱼世界、鲨鱼海洋赌博机3台24个操作单元;
2.书证:紫色账本1本、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阴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韩某某、窦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吉永泰会师鉴字[2019]022号,吉市公(治)赌博机鉴定(2019)004号;
7.勘验、检查等笔录:敲诈、赌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魏某乙、阴某某、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魏某甲多次辱骂、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魏某甲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魏某乙、阴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某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刘云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阴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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