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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雷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彝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施工工地宿舍,因犯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10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11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1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施工工地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建,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施工工地宿舍,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施工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施工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云南省昭通市**施工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宜**施工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4********,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施工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施工工地宿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上午,马某某到彝良县**镇**村**组**隧道(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区施工工地,下称**区)拉渣土到**村**组铺路,在装好渣土后驾驶车辆行驶至**隧道旁陡坡时因车辆倒退翻下山坡当场死亡,交警等部门出警处置。2019年10月9日上午,马某某的妻子雷某丁及其他家属欲将冰棺抬到马某某死亡地点装殓尸体,被**区工作人员被告人魏某甲等人阻止,双方发生口角,魏某甲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要求马某某家属只能留下五人处理尸体。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雷某丙、雷某乙、雷某甲因姐夫马某某去世一事从福建赶到事故地点,在与修**组公路的老板李某甲协商未果后,便以马某某在**区施工工地发生车祸死亡为由,要求施工方对此事负责,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魏某甲推搡被告人雷某甲一下后,引起被告人张乐、陈建、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林某某、侯某某、谭某某(另案)与被告人雷某丙、雷某甲、雷某乙持钢管、钢筋、木方等工具互殴,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雷某乙、雷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魏某乙、被告人雷某丙、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互相谅解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病历等书证;2、证人魏某乙、焦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等12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魏某甲等12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闹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魏某甲等9人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建、张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522****;

被告人雷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960****;被告人雷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508****;

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项目部**区施工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887786****;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项目部**区施工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858135****;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项目部**区施工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537992****;

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项目部**区施工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558765****;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项目部**区施工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363501****;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项目部**区施工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810876****;

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项目部**区施工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551537****。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材料6册共1011页,量刑建议书1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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