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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住定远县**********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定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定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沈某某、陈某某、魏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定远县炉桥镇青洛村同力搅拌站的活动板房(临时住房)提供给被告人魏某甲开设赌场,被告人魏某甲使用牌九,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2020年2月12日至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魏某甲又伙同沈某某在该活动板房以及朱正路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各自非法获利13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收取场地费4000余元。被告人魏某乙在魏某甲、沈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抽头收款,给参赌人员提供服务,获利3000余元。2020年2月23日凌晨,定远县公安局将正在赌场内的被告人魏某甲、沈某某等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魏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正路等人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沈某某、陈某某、魏某乙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沈某某、陈某某、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分别获利16000余元、13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魏某乙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魏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宗斌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沈某某、陈某某、魏某乙现在各自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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