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通渭县**乡政府原司法所所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捕前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乡**街**号。无前科。2017年8月20因本案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岷县人民法院审理,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甲、李某甲与陈某某(已死亡)等人在通渭县平襄镇品御香茶楼、宋堡保障房住宅小区、御景华城、生资公司廉租房等地房屋内,多次召集赵满强、何某甲、李某乙、任某某、刘某甲、雷某某、姚某某、赵某某、何某乙等十多人,用扑克牌以“推拖拉机”等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魏某甲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在其经营的位于通渭县**镇**路“**”茶楼以及宋堡保障房住宅小区**号楼**单**室内多次招场聚赌,每场次收取2000元的场地费;被告人李某甲从2017年4月至8月期间,在其租住的通渭县**镇**城**号楼**单元**室内多次招场聚赌,每场次收取2000元的场地费。参赌人员陈某某长期与上述人员赌博,期间因输钱过多,于2017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在魏某甲开设的“**”茶楼赌博后离开并失去联系,8月19日被发现在通渭县平襄镇南山自缢身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参赌人何某乙处扣缴赌资现金人民币19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赌资、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办案说明书证;
3.证人魏某丙、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手机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英凤
附:1.被告人魏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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