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97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房,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公寓**栋**房。因吸毒行为,于2018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社区戒毒三年。现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道**号**号**单元**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现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现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单元**室,暂住本市南山区**花园**期**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后勤主管,住广东省梅州市**街道**镇**路**号,暂住本市南山区**巷**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鉴定师,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单元**户,暂住本市宝安区**路**号**居**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镇**村**村**号,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工业区**栋**房。曾因吸毒行为,于2018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暂住本市南山区**苑**栋**房。曾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总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街**号**单元**室,暂住本市南山区**花园**期**室。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总监,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路**号,暂住本市南山区**路**苑**栋**单元**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暂住本市南山区**村**宿舍。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室,暂住本市南山区**村某出租屋。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苑**栋**房。曾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12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暂住本市南山区**家园**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街**号**,暂住本市龙岗区**公寓**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国际艺术品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陕西省汉中市西方县**镇**村**组,暂住本市宝安区**塘**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孔某甲、魏某乙、万某某、林某某、郭某某、余某甲、何某甲、李某甲、余某乙、张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彭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将两案合并审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7月10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5月28日、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5月,被告人魏某甲接手位于本市福田区**大厦**座**房的深圳**国际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形成一定组织的诈骗团伙。该团伙以**公司经营艺术品、古董的展览、推送拍卖为幌子,通过在百度及搜狐等网站上推广吸引被害人,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到公司洽谈艺术品、古董的拍卖业务,谎称可以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在北京瀚海拍卖公司、北京保利拍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新加坡等海外拍卖公司拍卖客户的藏品。在被害人到**公司后,为了让被害人愿意委托其拍卖藏品,**公司的鉴定师、业务员、总监会谎称藏品是真品,故意夸大藏品的收藏价值,制定虚高的拍卖价格,引诱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委托展览、拍卖藏品的《服务协议书》,从而骗取被害人的服务费及鉴定费。藏品展览,每次收费人民币5千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如果拍卖藏品,按照拍卖地不同每次收5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然而收取服务费之后,被告人魏某甲等人并未将大部分藏品送往拍卖、展览。除了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提成,维持诈骗活动经营成本,被告人魏某甲将部分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对于被害人投诉的,编造各种理由谎称即将准备送拍或者准备联系买家私下促成交易,以此拖延被害人。小部分藏品则向被害人谎称已经拍卖,发送虚假的拍卖视频,个别藏品谎称送到了香港、新加坡等海外进行拍卖的,但也均是走过场的“假拍卖”,所有藏品最后均是流拍,公司成立后无一件客户的藏品拍卖成功。
目前报案的被害人为204人,报案金额988万余元。经审计,其中158名被害人报案金额679万余元予以确认。
被告人魏某甲为**公司的老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被告人孔某甲于2017年5月进入公司,系公司总经理,协助魏某甲管理公司。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7年3月开始任七部总监,10月份升为副总经理,负责管理总监,了解各部业绩情况,规划公司目标任务。
被告人魏某乙从2017年3月进入公司,历任业务五部的总监,后于2017年6月升为副总经理。
被告人林某某系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魏某甲接手后,2017年4月变更魏某丙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持有公司10%的股份,有时协助被告人魏某甲管理公司财务、人事以及后勤。
被告人郭某某为鉴定师,于2017年4月进入公司,其对外谎称是国家级鉴定师,负责对藏品真实性鉴定。
被告人刘某甲2017年7月进入公司,负责公司的财务,包括工资提成的发放,与魏某甲对接每日资金。
被告人魏某甲、三名经理及总监对业务员进行培训,主要是关于如何诱导被害人在**公司委托拍卖藏品,如何处理被害人要求退款等问题。
被告人余某甲自2017年3月开始担任部门总监,其个人以及负责的业务部门涉及的诈骗金额为445万元。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7年3月入职,曾担任总经理助理、业务部门总监,其个人以及负责的业务部门涉嫌诈骗的金额是203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2017年5月入职,任职客户经理,2017年底升至总监,其个人及业务部门涉及诈骗金额23.7万元。
被告人余某乙于2017年3月开始为业务员,后任市场部总监,其个人及其负责的业务部门涉及诈骗金额为27.7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5月先为业务经理,后任五部总监,2017年7月任总监。其个人及其负责的业务部门涉案诈骗金额是121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任业务员,涉及诈骗金额168万元。
被告人刘某乙2017年3月先任业务员,后任业务总监,其涉及诈骗金额为76.6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供述2017年3月开始为业务员,其涉及诈骗金额为23.7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4月为业务员,2018年初提拔为见习助理,其涉及诈骗金额为21.5万余元。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7年4月开始任业务员,后任总监助理,涉及诈骗金额16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任业务员,后于2018年3月上班至6月担任仓库保管员,其涉及诈骗金额3.02万元。
2018年5月,随着部分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投诉增多,被告人魏某甲等人关闭上述经营场所,带着被害人委托的部分藏品搬至本市南山区**园**栋附近。不久后关闭原手机号码拒绝与被害人等联系。其他被告人陆续于2018年3月辞职。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魏某甲、余某甲、林某某、孔某甲、万某某、李某甲、余某乙、张某甲、严某某、刘某乙、朱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张某乙经民警侦查抓获。12月21日,被告人魏某乙经民警侦查抓获。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何某甲经民警侦查抓获。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涉案藏品的照片,服务协议书、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公司社保缴纳明细,瀚海公司委托流程,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宣传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丙、张某丙、李某乙、樊某某、孔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甲、张某丁、赵某某、刘某丙、石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某乙、章某某、聂某某、顾某某、陈某丙、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孔某甲、魏某乙、万某某、林某某、郭某某、刘某甲、余某甲、何某甲、李某甲、余某乙、张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彭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孔某甲、魏某乙、万某某、林某某、郭某某、刘某甲、余某甲、何某甲、李某甲、余某乙、张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彭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魏某甲、孔某甲、魏某乙、万某某、林某某、郭某某、刘某甲、余某甲、何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甲、余某乙、彭某某、王某某、严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彭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五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孔某甲、魏某乙、万某某、林某某、郭某某、刘某甲、余某甲、何某甲、李某甲、余某乙、张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彭某某、王某某、严某某、张某乙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六册,补充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文书两份。
4.涉案人民币肆万零叁佰元赃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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