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被补查重报。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二人经预谋,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梦溪小区等地盗窃电动车及电瓶,涉案金额共计1.1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6日夜间,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景茂针织厂南门东边绿化带里盗窃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橙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变卖给李某某获利7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19年10月21日夜间,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到沭阳县沭梦溪街道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大门西侧,盗窃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牛电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5265元。该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12月3日夜间,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驾驶盗窃的郑某某的白色牛电三轮车到沭阳县梦溪小区五期**号楼**单元楼下,盗窃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宝牌雨钻二轮摩托车,后边卖给李某某获利82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31元。该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4.2019年12月5日夜间,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驾驶盗窃的郑某某的白色牛电三轮车到沭阳县梦溪小区五期**号楼**单元楼下,用车拖车的方式盗窃任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牛电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后于2019年12月18日变卖给朱某某得款24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该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2019年12月10日夜,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驾驶盗窃的郑某某的白色牛电三轮车到沭阳县梦溪小区三期**号楼**单元楼下盗窃魏某乙一辆彭海牌电动三轮车。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将里面的电瓶变卖,得款200元。该车辆(没有电瓶)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到沭阳县沭城街道景茂针织厂的路边,盗窃一辆小型电瓶车的四只电瓶和一辆踏板电瓶车的四只电瓶,后于2019年12月19日卖给秦某某获利370元。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驾驶盗窃的郑某某的白色牛电三轮车到沭阳县瑞声科技南门绿化带附近,盗窃一辆激浪牌灰色电动自行车,后变卖给李某某获利650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在沭阳县梦溪小区5期西侧加油站边上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情况。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秦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任某某、魏某乙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甲、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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