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魏*玉,男,汉族,1984年08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0577,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大奋庄村后柳林9组。200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3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魏*玉窜至镇平县电视台红绿灯往南50米路西第一个巷道将被害人张*香的一辆粉红色洪都小龟王款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魏*玉窜至城关镇玉鼎公园校场路居委会附近将被害人王*放在三轮车上的手电钻、行车记录仪、唱戏机、万能表等物品盗走。
3、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魏*玉窜至城关镇玉苑小区将被害人刘*柱的一辆绿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4、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魏*玉窜至镇平县中山街二初中附近将被害人杜*设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
5、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魏*玉窜至镇平县侯集路口交警执勤岗亭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台式对讲机、一部执法记录仪等物品盗走。
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洪都小龟王款电动车价格为1350元,被盗的一组天能电池价格为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魏*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玉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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