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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2009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月16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八月份至九月份,被告人魏某某明知其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贮存、利用、处置危化品硫酸的能力,而假称姓赵与贾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回收废硫酸。后由贾某某联系车辆,自河北省河间市*****公司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运输废硫酸6车约计182吨。被告人魏某某收货后将废品硫酸倾倒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厂院内的地罐、露天坑池及**镇辖区河沟内,从中获利人民币57340元。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公司树脂催化剂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硫酸属HW34类危险废物。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本案倾倒的硫酸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本次污染环境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总计为8034491.3-9038891.3元。

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现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废液样品性质检验意见、环境损害检验报告;4.证人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莉

代理检察员彭建宾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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