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3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农民,住该村。 2013年9月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0月10日、12月4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1月3日、12月30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0年12月,被告人魏某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便产生从民政乡信用社贷款缓解其资金紧张的想法。在其明知信用社贷款只对农户购买种肥发放的情况下,找到村民魏某乙、李某某、将某某等农户以买种子、化肥的名义为其顶名骗取贷款共计654,800元。此款贷出后全部被魏某甲用掉,除还款本息共计250.120元外,余款至今未还。
经侦查,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魏某甲在兰西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及及借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魏某丙、魏某丁、魏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赵冬梅
2015年1月28日
附 :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
2.卷宗及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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