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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花园**。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9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道**号**小**号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被告人魏某某与朱某某(已判决)预谋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字货币交易网站后台数据库,并让林某某(已判决)帮忙寻找相关系统漏洞网址。后林某某通过网络搜寻发现浙江区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www. topbtc.one)后台存在“thinkphp”通用漏洞,经验证可入侵该网站后台服务器,即通过QQ将漏洞网址提供给朱某某。朱某某利用该漏洞使用“菜刀”黑客软件入侵网站后台,发现数据库中有大量比特币即产生非法获取想法,并告知魏某某、林某某。2019年6月5日,朱某某、魏某某通过技术手段将网站后台电子钱包内的18.85603322枚比特币全部转出至魏某某准备的电子钱包内。随后朱某某找涂某某(已判决)帮忙联系买家。2019年6月7日,经被告人许某某、涂某某等人介绍,其中的8枚比特币以人民币377400元的低价销售给了肖某某(已判决),剩余10余枚比特币由被告人魏某某负责,后通过“交易中国”网站出售,得款52.5万元人民币。事后,魏某某分得47.5万元人民币,朱某某分得35万元人民币,林某某分得6万元人民币及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许某某分得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涂某某、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二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仍予以介绍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许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136********)、许某某(183********)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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