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捕前住景县**路**加油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景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汽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景县**加油点非法经营汽油。其通过郭某某、崔某某、谢某某三人共购买了汽油216.67吨,至查获时剩余2吨左右汽油,其它已全部销售完。被告人魏某某购进汽油总价为113.36万元,销售金额为123万元左右,获利8至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等;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 辉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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