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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3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大量购入“奶油气弹”(主要成分为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并在其经营的本区洛浦街海珠路恒生贸易批发市场南区4街12号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内及淘宝网上进行销售。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先后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奶油气弹”合共126900盒(价值人民币2872044元),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及淘宝网上进行销售。

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淘宝网上注册的“**咖啡”、“广州**贸易”等网店售出的“奶油气弹”销售价格为11421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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