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将自己拾得的罂粟苗进行种植,2019年10月被告人将获取的罂粟籽播撒在自己的油菜地及苗圃地内。2020年5月,郧西县观音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其涉嫌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清点确认共发现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1066株。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种植的1066株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处球形蒴果长成未成熟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进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