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81951********,汉族,文盲,无业,住泰州医药高新区**镇**城**苑**幢**室(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为给其患病妻子缓解病痛,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解家村四组拆迁区域内播种罂粟种子,罂粟开花结果,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查获上述罂粟并铲除,经清点花果植株共计524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认定,被查获的524株植株均为罂粟。
归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植株、网布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植物材料鉴定报告,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指认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清点、指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小燕
检察官助理:王仲强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罂粟植株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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