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行政村**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许,杞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杞县**乡**行政村**组走访时,发现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家中种植多株罂粟苗,后在魏某某的见证下,民警将其种植的罂粟苗铲除,经现场对罂粟清点共计712株。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兆伟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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