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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狩猎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74********,汉族,小学三年级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睢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睢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睢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魏某某与孙某某商量逮壁虎卖钱,并承诺收购孙某某(已判刑)猎捕的壁虎。随后,魏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一起猎捕壁虎三次,孙某某等人猎捕的壁虎也都卖给了魏某某,涉案价值7000余元。2019年8月09日凌晨5时许,河南睢县***镇***村孙某某伙同***镇***村周某某等人以夜间照明方式非法猎捕壁虎,孙某某等人将猎捕的壁虎准备卖给**人魏某某时被睢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魏某某跳墙逃跑。睢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孙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壁虎共计五千一百九十五只,其中魏某某猎捕360只。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1月日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子秤、编织袋、头灯、壁虎死体(全部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投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孙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所猎捕的壁虎属“三有”保护动物;

6、辨认及指认笔录:辨认魏某某及指认作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法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运宽

检察官助理:贾  强

2020年4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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