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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3********,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在滑县**镇**村自家门口的墙上徒手猎捕壁虎约52只,次日以每斤90元的价格将壁虎卖给街坊张某某,非法获利47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指认现场照片2张;2.被告人魏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投案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蜥蜴类爬行动物在河南分布的种类及保护级别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退赃票据证明,滑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猎通告及相关宣传资料,滑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壁虎约5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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