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5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自制捕猎竿、头灯、塑料袋等工具,在南乐县张果屯镇魏庄村非法狩猎壁虎129只,随后把这些壁虎存放在自家冰箱内。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魏某某家中将其捕得壁虎查获,当日,魏某某被传唤到案。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非法狩猎所得的壁虎为蜥蜴亚目壁虎科无蹼壁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捕猎竿、头灯、塑料袋等工具;2.书证: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清单、发破案报告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关于被告人魏某某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非法狩猎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使用自制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民起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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