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9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0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魏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清布南阳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惜缘”的他人(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只凤梨小太阳鹦鹉,并饲养至案发前。经鉴定,涉案凤梨小太阳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城洲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1台黑色电脑主机及1台OPPO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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