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街道办**街**号,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街道办**街原**公司家属楼。2007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6年1月17日因伤害他人被宁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吸食毒品被宁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16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强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10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8 年3月19日被宁强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2019 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同吕某某前往魏某某住处购买冰毒,被告人魏某某向吕某某出售200元的冰毒;吕某某、陈某某将冰毒带回出租房与庞某某、陈某某共同吸食。四人吸食完冰毒后,吕某某觉得吸食的冰毒有点少,于当晚再到魏某某住处表示要购买冰毒,魏某某再次向吕某某出售200元的冰毒。吕某某购买冰毒后,用于与陈某某、庞某某、陈某某共同吸食。
2017年3月6日晚,被告人魏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约2克冰毒。陈某某、吕某某、庞某某、李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共同吸食一部分后,陈某某将剩下冰毒带回宾馆继续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疑似冰毒1.28克。经鉴定,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同年3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对魏某某的住所(宁强县**街道办**街原**公司家属**单元**楼)进行搜查,在其卧室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38小包,净重共计11.81克;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8.29克。经鉴定,公安机关在魏某某住所查获毒品中送检的10包疑似毒品冰毒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送检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检材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久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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