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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大街**号,住南京市六合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沿江开发区南化新一村六号附近,因涉毒被抓获。当场在被告人魏某某随身查获毒品疑似物共计2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12.43克。

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以及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称重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4.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六合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87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1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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