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魏某某(吸毒人员)每次去贺州市美沙酮中心服用美沙酮时通过口含不吞的方式截留美沙酮拿回家中存储。 2020年7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吸毒嫌疑人魏某某,并在贺州市八步区**街**号二楼魏某某家中查获美沙酮746.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持有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计算清单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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