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6********,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景谷县**镇**组**号。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而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2019年4月23日,镇沅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对被告人魏某某进行思想工作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承认其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并让魏某甲带领民警找到其藏匿的射钉枪。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持有的1支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而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姝司
2020年3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涉案枪支扣押于镇沅县公安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起诉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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