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住**村。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自2005年前后,非法持有土枪一把,藏于诸城市**镇**村家中西边第二间屋的棚顶上。2020年6月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认定,该土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对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阳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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